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结合社科联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主席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决策制度,凡重大问题都应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主席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大局性、政策性(包括发展目标及规划)的问题;
(二)干部队伍、党员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录用、推荐)的问题;
(三)政务方面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制定与修改等问题;
(四)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五)机构编制设置的问题;
(六)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问题;
(七)重大课题招标、研究经费使用、重要财物收支、重大固定资产使用等问题;
(八)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会议议题由主席确定。凡列入主席会的议题,由相关处室做好准备,有必要时事先将讨论议题及有关资料提交班子成员。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主席会议程。
第四条 主席会一般每月举行1次,如遇重大问题或急需主席会讨论的事项,可以临时举行。根据会议内容,可召开扩大会议。
第五条 主席会由主席主持。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综合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
第六条 主席会议事应一题一议,班子成员对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与协商。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
第七条 班子成员议事,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议事过程中,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
第八条 班子成员对主席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决定或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主席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主席分别征得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主席会认可。
第九条 主席会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应注意保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经主席会讨论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