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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长沙市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保障和维护亚洲28365(以下简称市社科联)业务主管下的学会、协会、研究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优化社会管理服务创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亚洲28365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市社科联章程、有关规章和社科类社会组织章程,遵循组织宗旨,充分发挥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创新理论,繁荣学术,为繁荣发展我市的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而奋斗。

第三条  加强党对社科类社会组织的领导,推进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凡已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都要建立党支部。加快社会组织党员发展,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政治堡垒作用,党组织对社会组织的建设和活动开展加强领导。

第四条  凡申请加入市社科联的社科类社会组织,必须接受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凡以市社科联为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成立的社科类社会组织,须由发起人向市民政局办理社科类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筹备;经市民政局批准后,须在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召开成立大会后须向民政局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登记的事项需要变更,须按民政规定程序持相关材料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经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在1个月内向市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注销登记,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时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工作;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经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社科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该社会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是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由社会组织章程规定,主要审议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九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理事会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科类社会组织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由社会组织章程规定,决定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表决方式。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通过网络视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的组成应坚持务实精干和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和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观念和组织纪律性强;

2、在本社科类社会组织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较高的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

3、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中青年专业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

其换届选举或个别调整须按社会组织章程进行,会后10天内将选举或调整结果上报市社科联备案,需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的,30天内向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社会组织的人事变更需通过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再经市社科联和市民政局同意,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十一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在章程中注明并报市社科联审查、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科类社会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向党委组织部门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会员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度。发展会员,必须遵循社会组织章程、坚持标准、履行手续。社会组织应切实保障会员权利,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及时进行严格处理。

第十四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按规定报经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备案,社会组织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市社科联和市民政局备案。社会组织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经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社会组织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设置独立账户,应按社科类社会组织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组织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制定或修订章程,须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再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换届工作须按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报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社会组织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和方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围绕发展大局,按照民政登记核准的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学术研讨、课题研究和科普咨询等活动,努力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服务,为学界服务。社会组织制定的学术、科研活动计划、科普咨询活动,须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市社科联备案,并将重要的学术成果和科普咨询活动材料报送市社科联。市社科联根据需要对社会组织的学术研究、科普活动等给予适当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须接受年度检查,社会组织按有关规定按时向市社科联报送年度检查材料,经市社科联初审同意后送市民政局办理年检手续。

第二十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须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社科联。

第二十一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前须告知市社科联并按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程序进行。会后的工作报告等材料须上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举办以人文社科和政治理论为主要内容的论坛、讲堂、报告会、研讨会、沙龙、讲座等学术和科普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自觉防范和抵御错误思潮的侵蚀。举办以上活动须提前10个工作日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主办全市性大型学术论坛和科普活动(参加人数超过500人)、跨省市的、全国性的或国际性的学术活动,均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经市社科联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前10个工作日报市委宣传部批准。协办上列活动,则由主办单位事先办理报批手续。批准举办的活动应保留完备的申报、审批材料,以备考查,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将活动情况书面报送市委宣传部和市社科联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开展对国外、对港澳台的学术交流及其他外事活动。须邀请国(境)外人员参加的,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湘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细则〕的通知》(湘办发〔20073号)要求,严格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在报有关部门审批前,须报告市社科联,并征求市委宣传部意见。举办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活动结束后,须将总结材料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二十五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主办报纸、期刊和编辑发行出版物(如简报、通讯、论文集等内部资料、内部出版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报市社科联备案。上述出版物应按期报送市社科联。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二十六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须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的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须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在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均须进行财务审计,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审计结果,并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社会组织的经费以及开展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收入盈余用于补贴本组织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条  开展示范性社科类社会组织创建和评估工作,市社科联每年对申报示范性社会组织的单位上一年度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全面量化考核。根据综合评估得分排名确定全市社科类示范性社会组织。评定年度先进社会组织组织。

第三十一条  市社科联建立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会计事务所、部分社科类社会组织实际工作者以及社科专家学者组成的创建评估小组,具体实施示范性社科类社会组织创建评估工作。

第三十二条  示范性社科类社会组织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问题,可取消示范性社科类社会组织资格。单项评定有效期为本年度。

第三十三条  完善评估激励机制,对示范性社会组织和先进社会组织,在组织建设、活动开展、项目委托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倾斜。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社科类社会组织、协会、研究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市社会科学类学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长社字〔2011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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