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亚洲28365,英文译名:Changsha Social Science Federation (CSSF),简称长沙市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中共长沙市委大楼八楼。
第三条 本会是在中共长沙市委领导下,规划、管理、协调全市社会科学工作的人民团体,是市委和市政府联系与团结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为长沙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五条 本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办会、依法办会、民主办会。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
1、领导和协调所属各团体会员的工作,负责市级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组织管理和业务管理。
2、紧密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会活动规划,组织和推动所属团体会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3、组织和推动所属团体会员开展社会科学知识普及、人才培训和咨询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科学成果社会化。
4、组织和推动社会科学学术团体之间、理论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5、参与制定和落实我市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组织重大课题的研究攻关。
6、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鉴定和推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优秀社会科学人才、先进学会和社会科学工作积极分子的评定。
7、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社会科学队伍建设,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弘扬优良学风。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的全市性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区县(市)、园区、市属高等院校和单位社科联,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从事社会科学研究、教学和普及工作的社会实体,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也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推选代表和委员候选人参加市社科联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研究、社科普及、咨询服务和学术交流等各项活动。
3、优先获得或使用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4、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或个人,可获得本会的资助与奖励。
5、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学术活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获得本会帮助。
6、对本会工作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部署或委托的各项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向本会提供学术情报资料,推介优秀科研成果。
4、向本会汇报工作,及时反映社团活动情况。
5、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亚洲28365代表大会。代表主要由本会所属团体会员单位民主协商推荐,特邀代表由本会主席会议确定。
第十一条 本会代表大会正常情况下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本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3、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新一届社科联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会委员会由代表大会民主协商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本会设立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于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者,由原推选单位及时推荐补充人选,报本会主席会议批准补充。新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可增补一名委员,经本会主席会议批准,参加本会委员会。团体会员因故撤销或退会,代表该会参加本会的委员即自然消失。
第十三条 本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委员会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第十四条 本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本会主席会议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选举、调整、增补市社科联主席、副主席。
2、审定和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3、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本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行使其职权。主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3次,由主席或委托专职副主席主持。其职权是:
1、负责召集本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2、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3、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4、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从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专职主席或副主席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开展社会科学有偿服务活动。
3、建立社会科学发展基金。
4、社会赞助。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瓜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5年10月29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主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